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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求答案,谢谢啦

我想看你521 2013-08-13
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案 2004年2月9日,漳州百佳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漳州百业)与新加坡来宝谷物有限公司(下称Noble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漳州百业向noble公司购买巴西产大豆55 000吨。合同签订后,经进口商漳州百业申请,招商银行厦门分行为该... 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案 2004年2月9日,漳州百佳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漳州百业)与新加坡来宝谷物有限公司(下称Noble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漳州百业向noble公司购买巴西产大豆55 000吨。合同签订后,经进口商漳州百业申请,招商银行厦门分行为该合同开立了以noble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付款期限为见票后90天。2004年4月16日,合同项下的大豆运抵厦门东渡港。厦门出入检验检疫局于2004年4月18日至22日对该批大豆进行了检验,发现含有有毒物质杀菌剂萎锈灵,决定禁止该批大豆进口。漳州百业认为,因noble公司交付的货物基本没价值,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信用证欺诈,目前该信用证尚未承兑或支付,为避免遭受巨额经济损失,请求福建省高级人民FY裁定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漳州百业向FY提交其自身与福建进发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为证明noble公司的行为构成信用证欺诈,漳州百业提供了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卫生证书作为证据,根据该证书,FY认为,作为信用证受益人的noble公司交付的大豆因含有有毒物质杀菌剂萎锈灵,不适合作为加工产品的原料,而被禁止进口,由此可认定该批大豆基本无价值,因而noble公司已构成欺诈。经向开证行招商银行厦门分行调查表明,该行尚未对外承兑汇票,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已存在已善意付款或善意付出对价的第三人。此外,申请人已向FY提供担保。因此,福建省高级人民FY裁定,中止支付招商银行厦门分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货款。 (提示:此案的裁决例完全具备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要件:1,受益人交付的货物基本无价值,故可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2,申请人向FY提交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卫生证书,以及其自身与福建进发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故申请人提供了可靠的证据和充分的担保;3,开证行尚未对外承兑汇票,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已存在已善意付款或善意付出对价的第三人,故不存在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情形。因此,通过司法程序,进口商的合法利益得到了可靠保障。) 要求: 1.无需抄题目,直接进行案例分析。 2.案例分析要有论点、论据、论证和结论,构成一篇小论文。 3.每一题案例分析不少于8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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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仙0146
这道题不是答复了吗?
2 0 2013-08-14 0条评论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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