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
GB50273—2009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
第十一章 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
11.1 有机热载体
11.1.1 Z高允许使用温度和产品型式试验
有机热载体产品的Z高允许使用温度应当依据其热稳定性确定,其热稳定性应当按照GB/T23800《有机热载体热稳定性测定方法》规定的方法测定。
有机热载体产品质量应当符合GB23971《有机热载体》的规定,,并且通过产品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按照《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的要求进行。
11.1.2 选择和使用条件
有机热载体产品的选择和使用符合GB25747《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未采用有效和可靠的防泄漏安全措施时,有机热载体不应当直接用于加热或者冷却具有氧化作用的化学品。在用有机热载体每年至少取样检验一次。
11.1.3 不同有机热载体的混合使用
不同化学组成的气相有机热载体不应当混合使用,气相有机热载体不应当与液相有机热载体混合使用,合成型液相有机热载体不宜与矿物型有机热载体混合使用。
11.1.4 Z高工作温度
有机热载体的Z高工作温度不应当高于其自燃点温度,并且至少低于其Z高允许使用温度100C。燃煤锅炉或者炉膛辐射受热面平均热流密度大于0.05MW/m 的锅炉,有机热载体的Z高工作温度应当低于其Z高允许使用温度200C。
11.1.4 Z高允许液膜温度
有机热载体的Z高允许使用温度小于或者等于3200C时,其Z高允许液膜温度应当不高于Z高允许使用温度加200C。有机热载体的Z高允许使用温度高于3200C时,其Z高允许液膜温度应当不高于Z高允许使用温度加300C。
11.2 锅炉
11.2.1 锅炉及其附属容器的设计压力
(1)锅炉的设计计算压力取锅炉的额定工作压力加0.3Mpa ,并且对于火焰加热的锅炉,其设计计算压力应当不低于1.0Mpa;对于电加热锅炉及余(废)热锅炉,其设计计算压力应当不低于0.6Mpa;
(2)有机热载体系统中的非承压容器的Z小设计计算压力应当为0.2Mpa,承压容器的设计计算压力至少应当为其额定工作压力加0.2Mpa。
11.2.2 使用气相有机热载体的强制循环液相锅炉工作压力
强制循环液相锅炉使用气相有机热载体时,其工作压力应当高于其Z高工作温度加200C条件下对应的有机热载体饱和压力。
11.2.3 火焰加热锅炉的炉管布置
火焰加热锅炉的炉管布置应当使锅炉内有机热载体受热均匀,不应当出现火焰直接与受热面接触的现象。
11.2.4 电加热锅炉的Z大热流密度
电加热器所用电热组件的金属护套表面Z大热流密度一般不超过0.02MW/m2。对于管道式电加热器所用的加热组件,在保证低温启动安全的条件下,其金属护套表面Z大热流密度可以适当提高。
11.2.5 锅炉的计算Z高液膜温度
锅炉的计算Z高液膜温度不应当超过所选用的有机热载体的Z高允许液膜温度。锅炉制造单位应当在锅炉出厂资料中提供锅炉Z高液膜温度和Z小限制流速的计算结果。
11.2.6 自然循环气相锅炉的有机热载体容量
自然循环气相系统中使用的锅炉,设计时应当保证锅筒Z低液位以上可供蒸发的有机热载体容量能够满足该系统气相空间充满蒸气。
11.2.7 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1)整装出厂的锅炉、锅炉部件和现场组(安)装完成后的锅炉,应当按照1.5倍的工作压力进行液压(或者按照设计规定进行气压)试验;采用液压试验的气相锅炉还应当按照工作压力进行气密性试验;
(2)锅炉的气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应当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技术要求;
(3)液压试验应当采用有机热载体或者水为试验介质气(压)密性试验所用气体应当为干操、洁净的空气、氮气或者其它惰性气体;采用有机热载体为试验介质时,液压试验前应当先进行气密性试验;采用水为试验介质时,水压试验完成后应当将设备中的水排净并且使用压缩空气将内部吹干。
11.3 安全附件和仪表
11.3.1安全阀设置
(1)自然循环气相系统至少装设两个不带手柄的全启式弹簧式安全阀,一个安全阀安装在锅炉的气相空间上方,另一个安全阀安装在系统上部的用热设备上或供气母管上。
(2)液相强制循环节流减压蒸发气相系统的闪蒸罐和冷凝液罐上应当装设安全阀,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的闪蒸罐上应当装设两个安全阀。
(3)气相系统的安全阀与锅炉或者管线连接的短管上应当串联一个爆破片,安全阀和爆破片的排放能力应当不小于锅炉的额定蒸发量,爆破片与锅炉或者管线连接的短管上应当装设一个截止阀,在锅炉运行时截止阀应当处于锁开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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