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8582-200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水性墙面涂料(包括面漆和底漆)和水性墙面腻子中对人体有害物质容许限量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涂装安全及防护。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室内装饰装修用水性墙面涂料和水性墙面腻子。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在101.3kPa标准压力下,任何初沸点低于或等于250°C的有机化合物。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 volatileorganiccompoundscontent
按规定的测试方法测试产品所得到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
注1:墙面涂料为产品扣除水分后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以克每升(g/L)表示。
注2:墙面腻子为产品不扣除水分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以克每千克(g/kg)表示。
要求
产品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水分含量的测试
本标准中的水分含量采用气相色谱法或卡尔·费休法测试。气相色谱法为仲裁方法。
卡尔·费休法
仪器设备
卡尔·费休水分滴定仪。
天平:精度0.1mg,1mg。
微量注射器:10μL。
滴瓶:30mL。
磁力搅拌器。
烧杯:100mL。
培养血。
试剂
蒸馏水:符合GB/T6682中三级水的要求。
卡尔·费休试剂:选用合适的试剂(对于不含醛酮化合物的试样,试剂主要成分为碘、二氧化硫、甲醇、有机碱。对于含有醛酮化合物的试样,应使用醛酮专用试剂,试剂主要成分为碘、咪唑、二氧化硫、2-甲氧基乙醇、C2H5ClO和CHCl3)。
实验步骤
卡尔·费休滴定剂浓度的标定
在滴定仪的滴定杯中加入新鲜卡尔·费休溶剂至液面覆盖电极端头,以卡尔·费休滴定剂滴定至终点(漂移值<10μg/min)。用微量注射器将10μL蒸馏水注入滴定杯中,采用减量法称得水的质量(精确至0.1mg),并将该质量输入到滴定仪中,用卡尔·费休滴定剂滴定至终点,记录仪器显示的标定结果。
进行重复标定,直至相邻两次的标定值相差小于0.01mg/mL,求出两次标定的平均值,将标定结果输入到滴定仪中。
当检测环境的相对湿度小于70%时,应每周标定一次;相对湿度大于70%时,应每周标定两次;必要时,随时标定。
样品处理
若待测样品黏度较大,在卡尔·费休溶剂中不能很好分散,则需要将样品进行适量稀释。在烧杯中称取经搅拌均匀后的样品20g(精确至1mg),然后向烧杯内加人约20%的蒸馏水,准确记录称样量及加水量。将烧杯盖上培养皿,在磁力搅拌器上搅拌10min~15min。然后将稀释样品倒入滴瓶中备用。
注:对于在卡尔·费休溶剂中能很好分散的样品,可直接测试样品中的水分含量。对于加水20%后,在卡尔·费休溶剂中仍不能很好分散的样品,可逐步增加稀释水量。
水分含量的测定
在滴定仪的滴定杯中加入新鲜卡尔·费休溶剂至液面覆盖电极端头,以卡尔·费休滴定剂滴定至终点。向滴定杯中加入1滴处理后的样品,采用减量法称得加入的样品质量(精确至0.1mg),并将该样品质量输入到滴定仪中。用卡尔·费休滴定剂滴定至终点,记录仪器显示的测试结果。
平行测试两次,测试结果取平均值。两次测试结果的相对偏差小于1.5%。
测试3~6次后应及时更换滴定杯中的卡尔·费休溶剂。
数据处理
样品经稀释处理后测得的水分含量按式(B.4)计算:
式中:
Ww 一一样品中实际水分含量的质量分数,%;
W'W一一稀释样品测得的水分含量的质量分数平均值,%;
ms 一一稀释时所称样品的质量,单位为克(g);
mw 一一稀释时所加水的质量,单位为克(g)。
计算结果保留3位有效数字。
京都电子KEM卡尔·费休法水分滴定仪MKV-710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