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声诊断仪器

B型超声诊断仪器的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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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有效控制利用B型超声诊断仪器(即B超)等技术手段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特制定本制度。



B型超声诊断仪器操作规程如下:



一、超声诊断仪操作人员要严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超声诊断仪等技术手段从事胎儿性别鉴定。


二、超声诊断仪使用单位和技术操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取得相应资格,实行持证上岗。未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超声波检查诊断业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超声诊断人员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相应资格的,要去的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三、对YL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现有超声诊断仪操作人员分别由县、区卫生局和计划生育局进行登记造册。对B超机增减和操作人员的变动要及时登记。 


四、对超声诊断仪的使用,要明确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坚持两人在场操作,共同签名填写《孕妇超声波检查登记表》。  


五、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六、各类YL保健机构、个体行医者开展超声诊断业务,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执业范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超声诊断检查业务,必须在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超出范围的纳入卫生行政部门行业管理。 


七、除超声检查外,利用其他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适用本制度。


2018-03-05浏览次数:580次
本文来源:https://m.yiqi.com/retiao/detail_6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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