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环保部Z新发布四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分别是《活性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电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前两项标准(活性炭工业、电石工业)涉及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控制,后两项(皮革制鞋、铸造工业)主要涉及大气污染物。
其中,电石工业和皮革制鞋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时间Z近,新建企业均为自2018年7月1日起即开始执行。铸造工业新建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活性炭工业的执行时间在意见稿中暂未提及。
现将这四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和排放限值整理如下:
1、《活性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活性炭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活性炭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及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活性炭的再生生产。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有组织排放限值
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见表2:
基准氧含量:
煤质活性炭炭化尾气的基准氧含量为14%,活化尾气的基准氧含量为9%。木质活性炭化、活化炉的基准氧含量为17%。
(2)无组织排放限值
企业边界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
(3)排放绩效控制要求
活性炭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绩效值执行表4规定的限值。
2、《电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石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电石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及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电石工业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有组织排放限值
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3、《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橡胶鞋和以合成树脂为原料生产箱包的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有组织排放限值
现有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8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见表2。
4、《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独立铸造企业以及含铸造工序的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铸造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铸造短流程工艺中铁液冶炼的高炉执行《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有组织排放限值
现有企业2020年6月30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9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见表2:
(2)无组织排放限值
企业边界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执行表4规定的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