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美双方近日关于经贸问题的磋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暂不实施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的加征关税措施。有关事项如下:
一、自2019年12月15日12时01分起,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三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4号)附件2商品暂不实施税委会公告〔2019〕4号所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即:对税委会公告〔2019〕4号附件2diyi部分所列749个税目商品、第二部分所列163个税目商品,暂不征收税委会公告〔2019〕4号所加征10%的关税;对附件2第三部分所列634个税目商品、第四部分所列1815个税目商品,暂不征收税委会公告〔2019〕4号所加征5%的关税。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二、自2019年12月15日12时01分起,暂不实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5号)。即:自2019年12月15日12时01分起,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1所列28个税目商品,继续暂停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2所列116个税目商品,继续暂停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7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3所列67个税目商品,继续暂停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8号)所加征5%的关税。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现在,就让我们来看看Z新公布(12月15日公布)的免征关税的仪器明细吧。
中方暂停加征10%关税14款科学仪器清单
序号 | 税则号列 | 商品简称 |
533 | 84196011 | 制氧量≥15000立方米/小时制氧机 |
617 | 84742020 | 球磨式破碎及磨粉机器 |
732 | 90221200 | X射线断层检查仪 |
733 | 90222910 | γ射线无损探伤检测仪 |
734 | 90283011 | 单相感应式电度表 |
735 | 90283012 | 三相感应式电度表 |
736 | 90283019 | 其他电度表 |
737 | 90289090 | 非工业用计量仪表的零件、附件 |
901 | 90229010 | X射线影像增强器 |
902 | 90303900 | 检测电压、电流、电阻或功率的其他仪器及装置,带记录装置 |
903 | 90318020 | 坐标测量仪 |
904 | 90318031 | 超声波探伤检测仪 |
905 | 90318032 | 磁粉探伤检测仪 |
906 | 90318033 | 涡流探伤检测仪 |
中方暂停加征5%关税102款科学仪器清单
*来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原文地址:http://www.easylabplus.com/index-news-describe-html-12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