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稀土废渣的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在提炼出的稀土精矿销售环节纳税,应纳税额=稀土精矿销售额*适应税率。具体请看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5]第52号 | 发文日期:2015-04-30 |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有效性: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计征办法
稀土、钨、钼资源税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稀土、钨、钼应税产品包括原矿和以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加工为精矿销售的,按精矿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开采并销售原矿的,将原矿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精矿销售额×适用税率
六、关于纳税环节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加工为精矿销售的,在销售环节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自用于连续生产精矿的,在原矿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加工为精矿后按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将自采原矿加工为精矿自用或者进行投资、分配、抵债以及以物易物等情形的,视同销售精矿,依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对外销售的,在销售环节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连续生产非精矿产品的,视同销售原矿,依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