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58-1998)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12月22日批准实施) 一、概述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商品房销售活动中各类房屋销售面积的测量与计算。 2、引用文献 本规范引用下列文献: GBJ96-1986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建设部建房[1995]517号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CH5001-1991 房产测量规范。使用规范时,应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 3、定义 本规范采用以下定义: 3.1 商品房销售面积 --商品房整幢出售,其销售面积为整幢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幢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扣除)。 --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其销售面积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和。 3.2 整幢房屋建筑面积 整幢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性建筑。 3.3 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系指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及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3.4 套内使用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线水平投影计算。 3.5 套内墙体面积 商品房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和承重墙体,有共有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商品房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6 阳台建筑面积 阳台建筑面积系指阳台地面底板外沿在水平面的投影。 3.7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系指套内各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3.8 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9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与整幢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的比值,即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3.10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之积。 二、测量要求 4、房屋边长测量应连续测量两次取平均值(中数*),两次测量读数之差(较差*)不超过表1规定。 表1 单位:m ---------------------------- 钢卷尺△L’=±0.0005L(L>10) =±0.001L(L≤10) △L’一两次测量读数之差 L-被测边长 手持式测距仪 |△L’|≤0.005 ------------------------------ 5、房屋分段边长之和与房屋总边长之差△L不超过(1)式规定: n △L=±0.004∑L1 (1) i=1 式中:n-房屋边段数; L1-分段边长,i=1、2、3……n。 6、商品房面积测量标准不确定度u(中误差*)如(2)式所示。 商品房面积测量标准不确定度:u≤(0.02S+0.001S)(2)式中:S-商品房实测面积,单位:m2。 其扩展不确定度(限差*):U=2u(p=95%) *测绘行业术语。 三、测量项目与测量设备 7、测量项目如表2所示 表2 ------------------------------------- 代号 测量项目 S1 套内使用面积 S2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S3 套内墙体面积 S4 套内建筑面积 S5 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S6 套房销售面积 S7 整幢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 8、用于商品房面积测量的设备如表3所示,也可选用不低于表3给出技术指标要求的其它测量设备。 上述测量设备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且有效期内方可使用。 表3 ------------------------------------------------------------------ 序号 测量设备名称 主要技术指标 1 钢卷尺 示值误差±(0.3+0.2L)mm 式中:L-以米为单位的被测距离值 2 刻度直角钢尺 测量面垂直度:0.5mm/500mm 示值误差±0.48mm 3 手持式测距仪 测量范围:(0-140)m 扩展不确定度:5mm(p=95%) 4 经纬仪 J2级 5 拉力计 测量范围:(0-100)N ------------------------------------------------------------------ 四、测量方法与面积计算 9、测量前准备 9.1 商品房测量前应参照购房协议实地调查,对分户权界线及房屋公用共有部位进行确认,按附录1对计入建筑面积的部位进行确认。 9.2 房屋面积测量平面草图应实地绘制,楼房要分层绘制。尽量按几何图形分块,并编写序号。 房屋面积测量平面草图是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的原始依据,其式样见附录5。 10、测量点位的选取 10.1 套内房屋边长测量 测点一般取距地面1.2m±0.2m的高度,在房屋的两个长边、两个短边的1/6和5/6位置,两测点应保持水平。房屋边长较长时,应适当增加测点数。 10.2 墙体厚度测量 测点一般取距地面1.2m±0.2m的高度,距门(窗)框(左、右两点)0.2m位置。 10.3 阳台边长测量 阳台边长测量选点参照10.1,阳台的长、宽每边选取两个测量点。 10.4 整幢建筑物外围尺寸测量 测点一般取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距地面1.2m±0.2m的高度紧贴墙面的水平位置。当无法选取上述测点的位置时,可选取尽可能靠近上述测点位置为测量点位,或用刻度直角钢尺在被测长度的两个端面的延长线上选取等效测量点位。 室内分段测量之和(含墙身厚度)与房屋外廊的全长的差值满足第5条要求时,应以房屋外廊数据为准,分段测量的数据按比例配赋。超差需进行复测。 11、测量方法与面积计算 11.1 套内使用面积 以矩形房屋测量为例: 用钢卷尺(或测距仪)测量套内各矩形房间长边、短边的边长,在每个测点上,使测量线与被测量边保持平行,连续测量两次,两次测量值之差应不超过表1规定。取连续两次测量值的平均值作为一个测量点的测量值,以各测点的测量值的平均值分别作为长边和短边的边长测量结果L1i和D1i。读数精确到0.001m。套内房间边长测量值时,对已进行墙面装修的,应加上装饰面厚度1。装饰面厚度可参考结构设计施工总说明或地区标准图集说明,按墙面材料种类、原料配比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