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医发〔2005〕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YL废物管理条例》,加强YL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YL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YL器械属于YL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YL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YL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YL废物,均应作为YL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YL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YL废物,不必按照YL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根据第二条抽取药液后的玻璃瓿不是YL废物,可以当成固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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