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污染者将按月缴污水处理费
2016-01-26511《青海新闻网讯》:为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养护、运行、保护和建设,按照我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实际,我市制定出台《西宁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该《办法》于本月30日起执行。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等的资金。《办法》明确,市、县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单位或个人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关于调整西宁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执行。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污水处理费采取按月征收。
据悉,该《办法》目前已印发,2016年1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至2021年1月29日废止。此前有关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