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食品过敏原的标识识别与管理
2024-02-29143国外食品过敏原的标识识别与管理 1、CAC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CXS 1-1985)中规定8类强制性标识的过敏原: 含有麸质的谷物,即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其杂交品种及其制品;甲壳类及其制品;蛋类及蛋制品;鱼类及鱼制品;花生、大豆及其制品;乳类及乳制品(包括乳糖);树生坚果及坚果制品;浓度为10mg/kg或以上的亚硫酸盐。 2、欧盟 (1)食品过敏原强制性标识要求 (EU) No 1169/2011附录2(ANNEX II)中规定14类强制标识的过敏原(除豁免外): 含有麸质的谷类,即小麦(斯佩耳特小麦和东方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或他们的杂交品种及其制品;甲壳类动物及其制品;鸡蛋及其制品;鱼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乳及其制品;坚果,即杏仁(Amygdalus communis L.)、榛子(Corylus avellana)、胡桃(Juglans regia)、腰果(Anacardium occidentale)、山核桃(Carya illinoinensis (Wangenh.) K. Koch)、巴西坚果(Bertholletia excelsa)、开心果(Pistacia vera)、夏威夷果(Macadamia ternifolia)及其制品,用于制作酒精蒸馏油(包括源自农业的酒精)的坚果除外;芹菜及其制品;芥末及其制品;芝麻及其制品;羽扇豆及其制品;软体动物及其制品;浓度大于10mg/kg或10mg/L的二氧化硫和亚硫酸盐(按照建议直接食用或按照厂家说明调配的产品中的总二氧化硫计)。 (2)“交叉接触”导致“可能含有”的过敏原标识要求 欧盟立法没有对任何食品中可能存在与偶然存在能引发过敏或不耐症的物质或产品的信息进行规定,该类信息可由食品经营者自愿提供。欧盟(EU)No 1169/2011的第36条规定在自愿基础上提供的食品信息应满足下列要求: 不能误导消费者; 不能使消费者产生歧义或混淆; 适当时,应以相关科学数据为基础。 3、美国 (1)食品过敏原强制性标识要求 美国《食品致敏原标识及消费者保护法案(2004)》(FALCPA)规定8种强制标识的过敏原(除豁免外):奶、鸡蛋、鱼类(如鲈鱼、比目鱼或鳕鱼)、甲壳贝类(如蟹、龙虾或虾)、树生坚果类(如杏仁、美州山核桃或胡桃)、小麦、花生和大豆。 过敏原的标示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如面粉(小麦);或将“Contains(含有)”字样标示于配料表之后,如Contains: 小麦、牛奶和大豆。 2021年4月23日,美国国会通过了《2021年食品过敏安全、治疗、教育和研究法案》,也被称为《2021年FASTER法案》。该法案规定,2023年1月1日或之后进入州际贸易的含有芝麻的食品必须在其过敏原声明中标示“芝麻”。在此之前不需要将芝麻标示为过敏原。 (2)“交叉接触”导致“可能含有”的过敏原标识要求 “交叉接触”区别于微生物的“交叉污染”,特指无意地将食品过敏原掺入食品中。美国FDA食品行业指南《有关食品过敏原的问答(第4版)》指出,在美国如果存在交叉接触过敏原的情况,制造商可以自愿在食品上标识预防性过敏原标签声明,以告知消费者可能存在的食品过敏原。例如,可以在标签上标示“may contain [allergen]”, “produced in a facility that also uses [allergen]”等警示语。但不应使用该预防性过敏原声明来代替遵守现行良好生产规范(cGMPs),必须真实、不误导消费者。 3、澳洲新加坡 (1)食品过敏原强制性标识要求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Standard 1.2.3及Schedule 9中规定13种强制标识的过敏原(除豁免外):含有麸质的谷类(黑麦、大麦、燕麦及其杂交品种);小麦及其杂交品种(无论是否含有麸质);树生坚果(杏仁、巴西坚果、腰果、榛子、澳洲坚果、胡桃、松子、开心果、核桃)甲壳类;贝类;蛋类;鱼类;花生;大豆;黑芝麻;乳;羽扇豆;浓度大于等于10 mg/kg的亚硫酸盐。 2021年2月24日,澳新修订食品过敏原标签标示要求,规定除了在配料表中按照强制性指定术语标识过敏原外,还需在配料表的临近位置标示汇总性过敏原声明。该规定有3年的过渡期,在这段过渡期内,食品企业可以遵守《食品标准法典》中现有的过敏原标签要求,也可以遵守新要求。过渡期结束后,将有2年的库存期。任何在过渡期结束前已包装和贴标的食品,可在过渡期结束后的两年内出售。具体的修订的背景和修订内容请参考之前的原创文章-《澳新修订食品过敏原强制标签要求》。 (2)“交叉接触”导致存在的过敏原标识要求 在澳新,由于交叉接触产生的过敏原不属于澳新食品标准法典中强制性标签的要求,但生产商不能免除向其消费者传达其可能的过敏原存在的责任,生产商可以使用预防性过敏原标签(PAL)自愿声明这些过敏原。澳大利亚食品与杂货理事会(AFGC)和过敏原局发布《食品行业过敏原管理和标签指南(2021版)》和《自愿附带微量过敏原标签》(简称VITAL),要求制造商在经过强有力的基于VITAL风险评估过程后才能应用PAL,并以清晰、准确和一致的方式进行描述。推荐的Z佳标签格式为: 强制性过敏原成分声明; 强制性汇总性过敏原声明; 自愿预防性过敏原标签声明(在进行VITAL风险评估后,PAL建议使用“可能存在:过敏原x,过敏原y”的格式)。 4、加拿大 (1)食品过敏原强制性标识要求 《加拿大食品药品条例》B.01.010.1中规定13种强制标识的过敏原(除豁免外): (a)杏仁、巴西坚果、腰果、榛子、澳洲坚果、山核桃、松子、开心果或核桃; (b)花生;芝麻;小麦或黑小麦;鸡蛋;乳;大豆;甲壳类;软体动物类;鱼类;芥菜籽; 含麸质的谷物:大麦、燕麦、黑麦、小黑麦、小麦;浓度大于等于10ppm的亚硫酸盐。 (2)“交叉接触”导致存在的过敏原标识要求 在加拿大,由于交叉污染产生的过敏原不属于《加拿大食品药品条例》中强制性标签的要求,食品生产商和进口商可自愿使用预防/交叉污染声明,但交叉污染声明不能替代遵守良好的生产规范。当故意将过敏原或含有过敏原的成分添加到食品中时,不得使用交叉污染声明。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强制性的食品过敏原和麸质声明。但交叉污染声明与所有标签声明一样,均受《加拿大食品药品法》第5(1)小节的约束,必须真实且不具有误导性。 《加拿大食品药品条例》B.01.010.4 (1) 规定,预包装食品由于存在交叉污染的风险而导致该产品可能含有食物过敏原或麸质,则交叉污染声明格式如下: (a)交叉污染声明必须紧跟在强制性的“食物过敏原来源、麸质来源和添加的亚硫酸盐”声明之后,或者,如果没有,则紧跟在配料表之后,并且必须出现在与“食品过敏原来源、麸质来源和添加亚硫酸盐”声明或配料表相同的背景颜色和/或固体边界内的连续表面上。 (b)交叉污染声明和配料表或强制性声明中间不得出现任何打印的、手写的或图形的元素。如果该声明与配料表和强制性声明末端不在同一行,允许使用一条实线(分割线)。 (c)如果交叉污染声明与配料表或紧接其前的强制性声明末端起始于同一行,且没有引导词,则该声明必须以粗体显示。 (d)如果交叉污染声明与配料表或紧接其前的强制性声明末端起始于同一行,且有引导词,则该引导词必须以粗体显示。 加拿大卫生部和加拿大食品检验局建议食品生产商和进口商仅使用以下描述在食品标签上引入预防/交叉污染声明:“可能含有: [X]”或“可能含有:[X]” 上述主流国家/地区及组织均规定了强制性过敏原标识清单;对于预防性过敏原标签(PAL)的管理,不同国家/地区及组织并未达成一致协议,但大多数国家/地区及组织允许生产商自愿采用PAL来警告潜在的过敏原交叉污染。虽然目前中国对于过敏原为推荐性标识要求,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拟将过敏原推荐性标识变为强制性标识。 国内食品过敏原标识管理 6、中国大陆 (1)“含有”食品过敏原标识规定 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规定8类自愿标识的食品过敏原: 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鱼类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补充说明,8类致敏物质以外的其他致敏物质,生产者也可自行选择是否标示。致敏物质可以选择在配料表中用易识别的配料名称直接标示,如:牛奶、鸡蛋粉、大豆磷脂等;也可以选择在邻近配料表的位置加以提示,如:“含有……”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拟将八类食品过敏原推荐性标识变为强制性标识。 (2)“可能含有”食品过敏原标识规定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2规定,对于配料中不含某种致敏物质,但同一车间或同一生产线上还生产含有该致敏物质的其他食品,使得致敏物质可能被带入该食品的情况,则可在邻近配料表的位置使用“可能含有。…”、“可能含有微量。…”、“本生产设备还加工含有……的食品”、“此生产线也加工含有。……的食品”等方式标示致敏物质信息。 7、中国香港 (1)“含有”食品过敏原标识规定 《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2016版)》规定八类强制标识的食品过敏原(除豁免外): 含有麸质的谷类(即小麦、黑麦、大麦、燕麦、裂谷小麦、它们的混合变种及它们的制品); 甲壳类动物及甲壳类动物制品;蛋类及蛋类制品;鱼类及鱼类制品;花生、大豆及它们的制品;奶类及奶类制品(包括乳糖);木本坚果及坚果制品,如食物由浓度达到或超过百万分之十的亚硫酸盐组成或含有上述浓度的亚硫酸盐,有关的亚硫酸盐的作用类别及其名称须在配料表中指明。 8、中国澳门 澳门第50/92/M号法令《订定供应予消费者之熟食产品标签所应该遵守之条件》规定原产地或者进口预包装食品和非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标示原则,但没有对过敏原标识进行相关规定。对于澳门目前尚未公布的食品安全标准,市政署主要参考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相关标准,对于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未有涵盖之处,将辅以主要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以及邻近地区的标准,同时亦会考虑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作出风险评估。 9、中国台湾 (1)“含有”食品过敏原标识规定 台湾《订定「食品过敏原标示规定」》(2020-07-01废止)规定6类强制标识过敏原: 虾及其制品;蟹及其制品;芒果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牛奶及其制品,由牛奶取得之乳糖醇(lactitol),不在此限。蛋及其制品;过敏原标识,应载明「本产品含有**」、「本产品含有**,不适合其过敏体质者食用」或等同意义字样。 (2)台湾《订定「食品过敏原标示规定」(2018)》(2020-07-01实施)规定11类强制标识过敏原: 甲壳类及其制品;芒果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牛奶、羊奶及其制品;但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不在此限;蛋及其制品。 坚果类及其制品; 芝麻及其制品; 含麸质之谷物及其制品。但由谷类制得之葡萄糖浆、麦芽糊精及酒类,不在此限;大豆及其制品。但由大豆制得之高度提炼或纯化取得之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不在此限;鱼类及其制品。但由鱼类取得之明胶,并作为制备维生素或类胡萝卜素制剂之载体或酒类之澄清用途者,不在此限。 使用亚硫酸盐类等,其终产品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制品。 过敏原标识,应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a)「本产品含有**」、「本产品含有**,不适合对其过敏体质者食用」或等同意义字样。 (b) 品名载明「**」,以此方式标示者,其所含致过敏性内容物应于品名全部载明。 (3)“可能含有”食品过敏原标识规定 《食品过敏原标示之建议标示事项》规定,食品生产制程中应有适当避免食品交叉污染之管制措施。如食品生产制程中未使用致生过敏之内容物、食品添加物,但共同使用之厂房、设备或生产管线等所生产之其他食品,使用致生过敏之内容物、食品添加物,可能导致该致生过敏物质,非属有意掺入食品时,建议其标示载明「本产品生产制程厂房,其设备或生产管线有处理**」或等同意义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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