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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试验设者 4.1 试验箱(室)应能在试验工作空间内保持本标准第5.1条所规定的温度及其偏差,可以采用强迫空气循环来保持温度均匀性。4.2为了限制辐射影响,试验箱(室)内壁各部分温度与试验规定的环境温度(按开(尔文]温度计算)之卷不应大于3%,且试验样品不应受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加热和冷却元件的直接热辐射。4.3 绝对湿度不应超过20g/m'的水蒸气(相当于35℃时50%的相对湿度),当试验温度低于35℃时。相对湿度不应超过50%。 5 严程度 试验考核的严酷程度主要取决于温度等级和暴露持续时间的长短,应优先从下列数值中选取。5.1 温度 试验溢度应优先从下列数值中选取,试验温度的容许偏差范围均为士2℃。 十200℃ +175℃ +155℃ +125℃ +100℃ +85℃+70℃ +55℃ 十40℃ +30℃ 注:① 对于温度高于 200℃的,应优先考虑采用下列數值,250,315,400,500,630,800,1000℃。(②)如果由于试验箱(室)的容积较大,不可能保持士2℃的偏差时,则可以放宽一些,在100℃及以下时用士3℃;100℃以上到200℃时用士5℃。这时应在有关试验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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