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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妆”宣称属于违法行为

2019-02-26265

细看全文,主要是两个ZD:

  1.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

  2.在配方中添加或者产品宣称含有人寡肽-1EGF的,均属于违法产品。

我国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LX,不得使用YL术语,广告宣传中不得宣传YL作用。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不但是我国,世界大多数的国家在法规层面均不存在“药妆品”的概念。避免化妆品和药品概念的混淆,是世界各国(地区)化妆品监管部门的普遍共识。部分国家的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类别中,有些产品同时具有化妆品的使用目的,但这类产品应符合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的监管法规要求,不存在单纯依照化妆品管理的“药妆品”。

药妆”这个概念是官方名词吗?——并不是,是品牌商业行销及品牌给自己定位所创造出来的名次。

  早期宣称药妆的品牌,一般销售场所通常是会在药局或皮肤科诊所、或是由药师、医师所创立的品牌。但现在市场乱象,很多品牌都宣称自己是药妆品或类医学护肤品。

那现在很多产品,像医美面膜喷雾,也宣称自己是“院线产品”,这种是不是也可以归到这个范畴里面呢?—— 在国内一般称“院线”,是指传统的美容院。有一些品牌,就直接针对于美容院做销售。所以现在说的院线,是否已经包含了医院或YL院所,这个市场说法也比较模糊。

 此规定出来后,不知道市场上类似产品会进行怎样的整改?这还需要我们继续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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