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

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

质检总局

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


“出入境检疫处理”是指利用生物、物理、化学的方法,对出入境货物、交通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检疫对象采取的消除疫情疫病风险或者潜在危害,防止人类传染病传播、动植物病虫害传入传出的措施。“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以下简称检疫处理人员)是指经直属检验检疫局核准,在检疫处理单位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人员。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应当在核准范围内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未经核准,不得从事或者超范围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


出入境检疫处理方式分类


出入境检疫处理按照实施方式和技术要求,分为A类、B类、C类、D类、E类、F类和G类。


  (一)A类,熏蒸(出入境船舶熏蒸、疫麦及其他大宗货物熏蒸);

  (二)B类,熏蒸(A类熏蒸除外);

  (三)C类,消毒处理(熏蒸方式除外);

  (四)D类,药物及器械除虫灭鼠(熏蒸方式除外);

  (五)E类,热处理;

  (六)F类,辐照处理;

  (七)G类,除上述类别外,采用冷处理、微波处理、除污处理等方式实施的出入境检疫处理。


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一类或者多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

考试方式


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检疫处理基本知识,掌握检疫处理操作技能的人员,可以参加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考试大纲,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直属检验检疫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同时可根据本辖区市场和业务需求,适当增加考试频次。


检疫处理人员资格分为两类,即熏蒸处理类(A类、B类)、其他类(C类、D类、E类、F类、G类)。


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内容包括出入境检疫处理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


 1、基础知识包括: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

    2、操作技能包括:药品、仪器、设备的操作运用,出入境检疫处理现场操作、安全防护、应急处理等。


证书颁发


通过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由直属检验检疫局颁发《从业证》。


《从业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全国通用。检疫处理人员需要延续《从业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颁发《从业证》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延续申请。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检疫处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检疫处理单位制定的工作方案实施检疫处理,做好安全防护,保证处理效果。


监督管理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建立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档案,将检疫处理单位纳入企业信用管理,并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检疫处理单位制定差异化的监管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所辖地区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及其操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检疫处理单位的检疫处理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告。


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检验检疫部门对未取得相应《核准证书》的单位、未获得相应《从业证》的人员及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的检疫处理结果不予认可。检疫处理单位应当在《核准证书》核准范围内,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检疫处理。


20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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