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综述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从事核安全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只有从事核与辐射安全及相关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满足其它规定条件,才能报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相关制度参考2002年11月19日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人发[2002]106号《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职责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核安全行业的执业守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对所从事的专业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是:


(一)核安全审评。

(二)核安全监督。

(三)民用核设施操纵与运行。

(四)核质量保证。

(五)辐射防护。

(六)辐射环境监测。

(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其他与核安全密切相关的工作领域。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应在一个从事核安全专业工作的单位执业。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享有依法从事核安全关键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权利,并对本职工作负责。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应不断更新知识,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并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

考试制度


1、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编写考试用书,统一规划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3、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4、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理工类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6年。

2)、取得理工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满4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满5年。

3)、取得理工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3年。

4)、取得理工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1年。

5)、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2018-11-23
更多职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