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招标

梅县区疾控中心实时荧光定量PCR仪等招标公告

梅州市政府采购 2020-11-11

  招标文件编号:GDHD20MXHG09010

  项目名称:梅州市梅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一、采购需求: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预算(万元)

备注

1

核酸提取仪

2

33.9


2

实时荧光定量PCR仪

1

66

允许进口

3

掌上离心机

2

1.5

允许进口

4

全自动立式高压灭菌器

1

6.8


5

全自动酶标仪

1

6.5

允许进口

6

全自动洗板机

1

6.5

允许进口

7

电热恒温鼓风干燥箱

2

1.258


8

浊度仪

1

3.35


9

便携式色度快速测定仪

1

0.35


  预算金额:126.158万元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投标人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记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同时将两个网站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打印页面或全部内容的网页截图作为证据留存);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②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19年度经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复印件),或者提供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由投标人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第一册正本内】;

  ③提供所属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缴纳税收凭证(复印件)和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复印件)。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复印件);

  ④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承诺函原件(格式自拟);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格式自拟);

  5.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按投标文件第一册格式提供承诺函原件)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按投标文件第一册格式提供承诺函原件)

  7.已依法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提供购买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发票或收据凭证复印件)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0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7 日,每天上午 09:00 至 12:00 ,下午 14:30 至 17:30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客都大道东汇城D2写字楼1004号

  方式:自行前往购买

  售价(元):30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0 年 12 月 01 日 15 点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客都大道东汇城D2写字楼1004号。

  五、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梅州市梅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梅州市梅县区新城行政区车子五显巷2号

  联系方式:0753-256332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广东宏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客都大道东汇城D2写字楼1004号

  联系方式:0753-225992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先生

  电话:0753-2259923

  六、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粤财采购〔2019〕1号)、《转发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梅市财采管〔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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