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招标

天津大学精仪学院光谱仪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天津大学 2020-03-13

  天津市汇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天津大学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天津大学精仪学院光谱仪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天津大学精仪学院光谱仪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TDZC2020J000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海惠

  项目联系电话:17720021282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天津大学

  采购单位地址:天津大学北洋园校区行政服务中心A118(天津市津南区雅观路135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巩老师(招标办),022-8535600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天津市汇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刘海惠 17720021282

  代理机构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湘江道铂津湾南苑三期18号楼底商85号至三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光谱仪,1台2.项目用途:一方面,在中红外气体传感研究中,利用光谱仪的分光感光和绘制谱线图的功能,测量中红外气体传感系统中气体分子对中红外光的吸收特征峰;另一方面,在中红外光子集成器件(例如,微型谐振腔)的研究中,利用光谱仪的小采样分辨率和高动态范围的特点对谐振腔的品质因子和消光比进行精确的表征。特别是,在芯片-光纤耦合系统中,利用光纤耦合的中红外光谱仪,测量在不同波长下的输出功率,从而对中红外硅基光子集成器件性能进行表征。3.对设备的总体要求:具有标准的光纤输入端口,高光谱分辨率,小采样分辨率,小波长分辨率和高动态范围,以及宽的探测光谱范围。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1.投标人须具备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证书;2.投标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仪式,投标人若为法定代表人投标,响应文件中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人若为被授权人投标,响应文件中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代表授权书原件(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8年度或2019年度审计报告或开标前1个月以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4.投标人须提供所属日期为2019年06月至磋商日期前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资金保障记录(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新成立的供应商按实际的缴纳情况递交相关证明)。5.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并不得分包转包。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90.0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20年03月31日 14:0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20年03月13日 08:30 至 2020年03月20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联系项目负责人网络获取电子版磋商文件

  磋商文件售价:4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20年03月23日 08:30 至 2020年03月31日 14: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天津市河西区湘江道铂津湾南苑三期18号楼底商85号三楼。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03月31日 14: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天津市河西区湘江道铂津湾南苑三期18号楼底商85号三楼。

  四、其它补充事宜:

  1.本项目缴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9000元整,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电汇方式将投标保证金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保证金时间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至投标截止时间出现电汇未到账等情况,按供应商未缴纳保证金处理。汇款信息需标注所投项目编号,只接受投标单位银行账户电汇。

  汇款信息:

  户名:天津市汇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441180100100171307

  开户行名称:兴业银行天津金纬路支行

  行号:309110018082

  2.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

  3.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4.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①从网上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的供应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②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生效后中标供应商持与采购人签订的1份合同原件(采购代理机构留存)及汇款信息至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退还保证金事宜(不计利息)。

  ③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申请退还保证金,因供应商未能及时提供正确资料造成保证金退还迟缓的或有误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关责任。

  5.代理机构财务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022-26491095

  五、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否则不予认定。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3.按照现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节能产品采用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按照现行《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环境标志产品采用优先采购的评标方法。

  4.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财库[2017]141号)

  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5.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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