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招标

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仪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招标

天津市政府采购 2019-06-13

  受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委托,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将以公开招标方式,对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二噁英监测设备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1.项目名称: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二噁英监测设备项目

  2.项目编号:TGPC-2019-A-0353

  二、项目内容

  1.项目内容:第一包:二噁英自动净化系统 1套;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仪 1台;真空干燥箱 1台;马弗炉 1台(采购需求详见附件)。

包号

是否设置最高限额

预算(万元)

最高限额(万元)

采购目录

简要技术要求

第1包

621

621

其他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详见招标文件

  接受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接受进口产品参与投标明细:二噁英自动净化系统 1套;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仪 1台;真空干燥箱 1台;马弗炉 1台

  三、项目预算

  621.0万元

  四、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明细: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明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明细: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优先采购环境标记产品

  优先采购环境标记产品明细: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促进残疾人就业

  促进残疾人就业明细: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若投标人不是所投进口产品的制造商,须提供所投进口产品制造商(或其分支机构、国内签约/授权代理商)与投标人在有效期内的签约代理协议,若无签约代理协议,则须提供所投进口产品制造商(或其分支机构、国内签约/授权代理商)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二)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1. 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2. 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A.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7年度或2018年度财务报告扫描件。B. 2018年度或2019年度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扫描件。注:A、B两项提供任意一项均可。3. 2018年度或2019年度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4. 投标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1.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2019-06-13 到 2019-06-19

  2.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

  3.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使用天津市电子认证中心发出的CA数字证书(USBKey)登录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网址:http://tjgpc.cz.tj.gov.cn)-“网上招投标”-“供应商登录”进行报名及下载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的售价(元): 0.00

  七、投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2019-07-03 09:00

  2.开标时间: 2019-07-03 09:00

  3.开标地点: 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

  八、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联系人:丁亚天

  2.联系方式:022-24538319

  九、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2.采购人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9号。

  3.采购人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郝蔚:022-87671672

  十、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2.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二楼。

  3.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22-24538319

  十一、质疑、投诉方式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财政局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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