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招标

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气相色谱仪采购项目公开招标

天津市政府采购 2018-12-17

  天津磐宇招标有限公司受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气相色谱仪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气相色谱仪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PYGP-2018-ZA-112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孙老师

  项目联系电话:022-88391127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

  联系方式:杨老师:022-87671616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天津磐宇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孙老师:022-88391127

  代理机构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16号美年广场4号楼1912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购气相色谱仪1套,具体要求详见项目需求书。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1. 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 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供2017年度或2018年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扫描件(应包括完整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或近三个月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 2018年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4. 投标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二)投标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投标人若为法定代表人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如身份证、护 照);投标人若为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人代表授权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须提供《非联合体投标声明函》。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5.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12月17日 09:00 至 2018年12月21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16号美年广场4号楼1912室

  招标文件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须携带移动存储设备(如U盘、移动硬盘)获取招标文件(为保证开票信息的准确性,请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01月04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9年01月04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天津磐宇招标有限公司第二评标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现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节能产品采用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二)按照现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环境标志产品采用优先采购的评标方法。

  (三)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开标时间之前“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参与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四)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五)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六)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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