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招标

东华大学手套箱蒸镀系统采购项目公开招标

东华大学 2018-06-06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东华大学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东华大学手套箱蒸镀系统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东华大学手套箱蒸镀系统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18300604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骏

  项目联系电话:62791919×115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东华大学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2999号行政楼101室

  联系方式:纪老师;67798735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王骏;62791919×115

  代理机构地址: 上海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4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货物需求一览表

序号

货物名称

规      格

数量

交货期

1

可安装匀胶机的双工位手套箱

详见第三章“技术规范”

一套

交货期由招标人签订合同后3个月之内。

2

可安装真空热蒸镀仪的双工位手套箱

一套

3

链接两套手套箱舱体的T形传输舱、大小各一套

一套

4

真空热蒸镀仪

一台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应符合下列条件:(a)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b)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c)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d)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e)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从2015年5月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为此,投标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和书面声明:(a)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b) 经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含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投标截止时间前最近一期依法缴纳税收的凭证以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由当地社保中心在内出具的含有参保人数信息的交纳社保资金证明材料)的复印件;(c)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d)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2) 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其已登记入库的网页截面或其他证明)。(3) 近三年(从2015年5月至今)未被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官方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4) 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对该投标活动承担全部直接责任的明确承诺。(5) 投标人的出资人与本项目其他投标人的出资人应不相同(当两家以上投标人的出资人中含有同一主体时,将按一家有效投标人计算,该投标人为相关投标人中投标报价最低且不存在投标被否决项的投标人,其他投标人将被判为无效投标人)。(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9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06月07日 09:00 至 2018年06月13日 15: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4楼1401室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招标文件从2018年6月7日至6月13日(公休日除外)每天9:00~15:00时(北京时间)在下述地址公开出售。本招标文件每套50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06月28日 14:00

  五、开标时间:2018年06月28日 14:00

  六、开标地点:

  上海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9楼1902-1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次招标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等相关政策。如投标产品的制造商为中小微企业,则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2011〕181号文格式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正本声明函;如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格式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正本声明函,一旦中标将在中标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若提供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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