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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代表有“污点”能否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招标知识 2018-08-24

  财政部门依法受理了投诉。经调查,采购人代表Y持有授权委托书,且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未发现Y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非正式编制人员亦可作为采购人代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87号令第四十五条款项进一步明确,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应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业界普遍认为,是否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是采购人的权利而非义务;若采购人确因种种原因无法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也是允许的。

  如何判断采购人代表属于失信行为当事人?记者梳理发现,当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此尚无具体、明确的规定。《财政部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526号)明确了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适用情形,但仅针对供应商、代理机构;《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50号)重在推动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制度,未涉及采购人代表的信用记录情况;《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范的对象也于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其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将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代理机构委托、评审专家管理的重要依据。

  “上述案例中,有关财政部门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采购人代表的信用记录情况作用不大,因为这些渠道并不适用于采购人代表。”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分析指出,“落标供应商A的投诉理由是,Y曾在负责此类招投标工作中被投诉,这表明Y可能在类似招标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财政部门调查的方向应当是Y此前负责的招标采购项目,若果真存在有效投诉或违法违规行为,则Y的道德水平、业务能力是要打个问号的。至于是否影响Y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由于法律法规并无禁止性规定,不太好判断。”

  该专家强调,作为一个系统、完整的体系,政府采购信用机制应将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乃至监管部门等多个主体纳入管理范畴,研究制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依法合理运用评价结果。遗憾的是,目前关于供应商、代理机构的信用惩戒举措较多,部分地区开始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动真格”了,却少有人关注采购人代表的信用情况。“实践在发展,今后,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将覆盖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那些有过违法失信行为的采购人代表,也可能会面临联合惩戒。不过,是否要取消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仍需要法律法规作为依据。”(高月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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