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技术要求5.1 原材料锚固剂所有原材料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5.2外观树脂锚固剂应填饱满,质地柔软,颜色均匀,树脂胶泥不分层沉淀,封口严密,无渗漏,各型号锚固剂的标识应符合表1的规定。5.3 直径、长度偏差锚固剂直径偏差为±0.5mm;长度偏差为±10mm。5.4树脂凝胶稠度环境温度为(22±1)℃时,不小于16mm。5.5 凝胶时间应符合表1的规定。5.6 抗压强度环境温度为(22±1)℃、龄期24h条件下,用于端锚的锚固剂其抗压强度不小于60MPa,用于全锚的锚固剂其抗压强度不小于40MPa。5.7 锚固力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锚固力规定值 kN
类型
CKa
CK
K
Z
M
龄期/min
3
10
15
30
—螺纹钢杆体as≥335 MPa
Ф22mm
>125
Ф20mm
>105
Ф18mm
>85
Ф16mm
>75圆钢杆体as≥235MPa
Ф22mm
>90
Ф20mm
>70
Ф18mm
>60
Ф16mm
>505.8 有效期5.8.1 环境温度为20~25℃室内存放时,不小于3个月。5.8.2 80℃热稳定性试验,不小于16h.6 试验方法6.1 外观检查目测,手捏。6.2 直径、长度测定将锚固剂剖开,刮净包装袋表面胶泥,用分度值1.0mm的钢尺测量包装袋的净宽度,其宽度值除以π即为锚固剂直径;用分度值1.0mm钢尺测量锚固剂两端卡口之间距离,即为锚固剂长度。6.3稠度测定6.3.1 仪器:采用GB/T1346中测定水泥标准稠度用的空心锥和测定水泥凝结时间装净浆用的圆模。6.3.2 环境温度:试验环境温度为(22±1)℃。6.3.3 测定:6.3.3.1 锚固剂剖开,取出树脂凝胶,搅拌均匀后装入圆模内,经人工捣实振动后刮平。6.3.2 将圆模放在试锥下,使试锥与胶泥面接触,拧紧螺丝,然后突然放松,并开始记录时间,试锥自由沉入圆模内胶泥中,到1min记录下试锥下沉深度即为稠度。6.4凝胶时间测定6.4.1 仪器、设备:用热电偶及长图温度平衡自动记录仪或其他可记录时间、温度的仪器。温度计分度值≤1℃,时间分度值≤1s.6.4.2 环境温度:试验环境温度为(22±1)℃。6.4.3 测定6.4.3.1 将锚固剂剖开,把树脂胶泥与固化剂分开,分表搅拌均匀。6.4.3.2 取100g胶泥,放入300mm×300mm聚酯薄膜ZY,按比例加入固化剂,同时开动计时仪器、用手工隔着薄膜尽可能快和均匀地迅速揉搓搅拌。搅拌时间为:超快速型锚固剂8~15s;其他类型锚固剂25~40s.尔后把锚固剂捏成球形,插入热电偶或温度计,观察仪器记录纸上的温度一时间曲线。从搅拌起至温度上升2℃的时间为凝胶时间。6.5 抗压强度测定6.5.1 试件为边长40 mm的立方体,每组试件6个。6.5.2 试验设备应符合GB/T 2567的规定。试验环境温度为(22士1) ℃6.5.3 将锚固剂剖开,采用凝胶时间5~15 min的固化剂与树脂胶泥搅拌均匀后,浇注人试件模具内 并振动捣实,40 min脱模。
6.5.4 室温(22士1)℃条件下存放24 h后,把试块放到wan能材料试验机上进行试验,记录破坏载荷值。6.5.5 测得破坏载荷除以试件截面积所得之值,去掉其中的Z大值和Z小值,取其余4个的算术平均值,即为锚固剂的抗压强度。6.6 锚固力测定6.1.1 仪器出厂 检 验 时,采用分度值不大于3.5k N相应量程锚杆拉力计,或普通wan能材料试验机,并配以特 制拉力架.特制拉力架示意图见图1,型式检验时,采用锚杆专用试验台,以3次试验的算术平均值 为准。 6.6.2 测定条件6.6.2.1 环境温度(22士1)℃。6.6.2.2 出厂检验时,采用锚固段Z大径向尺寸与孔径差为4~6mm、锚长大于15d(d为杆径)的杆体,型式检验时,采用配套长杆体,杆体符合MT146.2的规定。6.6.2.3 采用相应孔径的除锈厚壁钢管或抗压强度30MPa以上的混凝土块或中硬岩体为锚固体,钢管长度或锚杆孔深度应等于锚头长度再加长50~150mm。型式检验时,锚固体固定在试验台一端,杆体尾部固定在试验台另一端加载油缸上。6.6.3 搅拌:搅拌安装采用1.2KW煤电钻,边旋转搅拌边推进到孔底。搅拌时间为超快速型锚固剂8~15s;其他锚固剂20~35s搅拌停止后,应等候到凝胶后,才能松开电钻和链接装置。6.6.4 测定:按表3规定的龄期进行锚固力测试。型式检验时还需记录整体锚杆的载荷一位移特性曲线及锚杆拉拔破坏情况。6.7 有效期试验有效期试验按下述方式之一测定。6.7.1 在20~25℃环境温度下存放3个月后,按5.7要求进行试验。6.7.2 把去掉固化剂的锚固剂保持原封口状态放入(80士1)℃恒温箱中,,每1h观察记录1次凝胶硬化情况,16h后取出,室内放置4h后,按5.4要求,重做试验。其稠度保留率应不小于40%.7 检验规则7.1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出厂检验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进行。型式检验由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见表4。表4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不合格分类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类别
出 厂
型 式
1
外观
C
5.1
6.1
√
√
2
直径、长度
C
5.2
6.2
√
√
3
稠度
B
5.3
6.3
√
√
4
凝胶时间
A
5.4
6.4
√
√
5
抗压强度
A
5.5
6.5
△
√
6
锚固力
A
5.6
6.6
△
√
7
有效期
B
5.7
6.7
√
√
注:△出厂检验时,抗压强度与锚固力选一项7.2 出厂检验7.2.1 出厂检验的的样品应按GB/T 10111的规定,从提交的检验批中随机抽取,抽样检验采用GB/T15239抽样方案,类型选用一次抽样,批量N为2000,极限质量LQ选用32.0,采用模式B,检验水平为S-3,抽样方案见表5。
样本大小 n
极限质量LQ
判定数组
Ac
Rc
13
32
1
27.2.2 判定规则执行GB/T 15239-1994中5.11的规定。
7.3 型式检验
7.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 试 制 的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的产品定型鉴定;
b) 正 式 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 常 生产时,每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d) 产 品 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e) 国 家 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3.2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按GB/T 10111的规定随机抽取,抽样采用GB/T 2829,抽样方案及有关数据见表6。表6 抽样方案
试验组别
不合格分类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判别水平DL
抽样方案类型判定数组[Ac,Rc]样本量n
1
A
30
Ⅰ
一次
[0,1]
3
2
B
40
Ⅱ
一次
[0,1]
4
3
C
50Ⅲ
一次
[0,1]
47.3.3判定规则执行GB(T 2829-1987中4.11的规定。
8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
8.1 包 装
箱体用钙塑板或硬质纸板,内用隔层材料逐层分隔并附新产品说明书。每箱总重量一般不超过15k.g。8.2标志
包装箱上应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型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数量、重量与贮存温度以及锚固剂搅拌时间、安装托板等待时间,贴上二级易燃品标志与合格证。
8.3 运输
8.3.1 装卸运输过程中,要轻搬轻放,防止摔撞。不得在日光下曝晒与雨淋。
8.3.2 本产品系二级易燃品.应按交通运输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输。
8.4 贮存
锚 固 剂 应在温度为4~25℃的避光防火仓库中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