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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Z可能的判决是怎样的?

linyuanlong520 2011-04-09
情况是这样的:J向L的水泥经销部购买了X公司的水泥14吨(共140包)用于建造房屋,但建造后十天发现水泥强度不足,用任何硬物都可在水泥浇筑的混凝土面上划出明显迹,J怀疑水泥质量有问... 情况是这样的:J向L的水泥经销部购买了X公司的水泥14吨(共140包)用于建造房屋,但建造后十天发现水泥强度不足,用任何硬物都可在水泥浇筑的混凝土面上划出明显迹,J怀疑水泥质量有问题,便找L咨询,L认为X公司系专业生产水泥的大公司,水泥质量不会有任何问题,是混凝土未到时间,再过几天一定能硬化,要求J过几天再说。但过了五天,混凝土仍未见硬化迹象,便要求鉴定水泥质量,L无奈,只好与J一起去县质检站质检。在未通知X公司的情况下,双方对J未用完的水泥(共余20包)的其中一包开封,并用尼龙纸袋封闭后去县质检站质检,L发现该水泥已结块,便要求质检部门写上水泥已结块情况,质检站未写明。质检结果为不合格,硬度未达到32.5。 X公司知道情况后提出水泥质量没有问题,如认为水泥质量有问题,可以向符合规定的质检部门进行仲裁检验。根据水泥生产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中规定:水泥质量检验有二种方法:1、用户接收水泥时与厂家或经销商共同取样封存,如怀疑有质量问题向省级以上质检部门要求质检;2、买方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则双方应将卖方出厂时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即水泥产品质量必须由省级以上质检部门检验后,方可判定合格与否。要求J与厂家一起用厂家保存的封存样去省级以上质检部门质检,J认为已有质检确定水泥为不合格产品,不同意再次质检,X公司发函要求J在五天内一起去省级以上质检部门质检,J置之不理。因水泥检验期限在出厂后九十天,鉴于J不予配合,X公司只能将该批号水泥出厂时的封样送县质检站质检,结果为合格。 原告向FY提供以下证据: 1、水泥购销发票一张,用于证明向L购买水泥; 2、水泥检验委托书一份,证明由J和L双方共同委托检验; 3、浦江县质检站水泥物理学性能试验报告单一份,以证明水泥质量不合格; 4、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一张、工程预算书两张及主要材料价格表一张,以证明具体损失,以上证据据称由搞建筑的专业人员计算确定,由电脑打印,无任何签名。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决被告赔偿材料费及水泥质量引起的房屋构造损失费、聘请施工队的工资费用及误工费、用于检测水泥质量的检验费用、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请问Z后可能的判决会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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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ShangX
1、X公司无责任,水泥厂每出厂一批水泥,都有按批号留样90d,在此期间,如买方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则双方应将留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X公司发函要求J在五天内一起去省级以上质检部门质检,J置之不理。因水泥检验期限在出厂后九十天,鉴于J不予配合,X公司只能将该批号水泥出厂时的封样送县质检站质检,结果为合格。
2、J买进水泥后,应先试验合格后再使用,——即先检后用。水泥进场时不及时试验,后面的事
就说不清了。
3、混凝土强度低原因是多方面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强度等级是多少、砂石质量好坏、施工时各种原材料(水泥、砂、石、水)是否按混凝土配合比计量准确掺配?
4、水泥结块,是受潮的原因,属保管不善,是J的责任!如果是早就受潮结块,施工时就会发现。
5、J与L在未通知X公司的情况下,双方对J未用完的水泥(共余20包)的其中一包开封,L发现该水泥已结块,并用尼龙纸袋封闭后去县质检站质检的做法,应视为无效:其一,袋装水泥取样应在20袋里每袋取约1㎏,拌匀后组成一个水泥试样。一袋水泥不能代表一批;其二,水泥是水硬性胶凝材料,受潮后结块强度降低,这是常识,用受潮结块的水泥充当试样去做试验,不能说明水泥出厂时的质量是否合格。
综上所述:J要败诉!现有的证据,一文不值!除非有新的证据,能证明是厂家或是供应商的责任。
20 0 2011-04-10 0条评论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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