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标准稍微有一些区别的,但都是大同小异的:
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 中如下规定:
6.0.11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 %,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6.0.12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6.0.13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应按房间面积设置:
1 房间使用面积小于50m2时,设1个检测点;
2 房间使用面积50~100m2时,设2个检测点;
3 房间使用面积大于100m2时,设3~5个检测点。
6.0.14 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6.0.15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距楼地面高度0.8~1.5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6.0.1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
6.0.1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24h以后进行。
6.0.18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19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可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1倍。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可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20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167—2004 中的布点,如下规定:
4 布点和采样
4.1 布点原则
采样点位的数量根据室内面积大小和现场情况而确定,要能正确反映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污染程度。原则上小于50m2的房间应设1~3个点;50~100m2设3~5个点;100m2以上至少设5个点。
4.2 布点方式
多点采样时应按对角线或梅花式均匀布点,应避开通风口,离墙壁距离应大于0.5m,离门窗距离应大于1m。
4.3 采样点的高度
原则上与人的呼吸带高度一致,一般相对高度0.5~1.5m之间。也可根据房间的使用功能,人群的高低以及在房间立、坐或卧时间的长短,来选择采样高度。有特殊要求的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4.4 采样时间及频次
经装修的室内环境,采样应在装修完成7d以后进行。一般建议在使用前采样监测。年平均浓度至少连续或间隔采样3个月,日平均浓度至少连续或间隔采样18h;8h平均浓度至少连续或间隔采样6h;1h平均浓度至少连续或间隔采样45min。
4.5 封闭时间
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2h后进行。对于采用集中空调的室内环境,空调应正常运转。有特殊要求的可根据现场情况及要求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