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菌内毒素干扰试验 按表1制备溶液A、B、C和D,使用的供试品溶液应为未检验出内毒素且不超过Z大有效稀释倍数(MVD)的溶液,按鲎试剂灵敏度复核试验项下操作。只有当溶液A和阴性对照溶液D的所有平行管都为阴性,并且系列溶液C的结果在鲎试剂灵敏度复核范围内时,试验方为有效。按下式计算C和B的反应终点浓度的几何平均值(Es和Et)。 Es= 1g-1(∑Xs/4) Et= 1g-1(∑Xt/4) 式中Xs、Xt分别为系列溶液C和溶液B的反应终点浓度的对数值(1g)。 当Es在0.5λ-2λ(包括0.5λ和2λ)及Et在0.5Es-2Es (包括0.5 Es和2 Es)时,认为供试品在该浓度下无干扰作用。若供试品溶液在小于MVD的稀释倍数下对试验有干扰,应将供试品溶液进行不超过MVD的进一步稀释,再重复干扰试验。表1 凝胶法干扰试验溶液的制备 编号内毒素浓度/配制内毒素的溶液稀释用液稀释倍数所含内毒素的浓度平行管数A无/供试品溶液---2B2λ/供试品溶液供试品溶液1 2 4 82λ 1λ 0.5λ 0.25λ4 4 4 4C2λ/检查用水检查用水1 2 4 82λ 1λ 0.5λ 0.25λ4 4 4 4D无/检查用水---2注:A 供试品溶液;B干扰试验系列;C鲎试剂标示灵敏度的对照系列;D阴性对照。 可通过对供试品进行更大倍数的稀释或通过其他适宜的方法(如过滤、中和、透析或加热处理等)排除干扰。为确保所选择的处理方法能有效的排除干扰且不会使内毒素失去活性,要使用预先添加了标准内毒素再经过处理的供试品溶液进行干扰试验。 当进行新的内毒素检查试验前,或无内毒素检查项的品种建立内毒素检查法时,须进行干扰试验。 当鲎试剂、供试品的、生产工艺改变或试验环境中发生了任何有可能影响试验结果的变化时,须重新进行干扰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