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它的衡量标准就是劳动时间。“作为价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
价值量是形容价值大小的尺度,商品在交换的过程中相等价值量的商品可以等价交换。
商品的价值不仅有质的规定性(即什么是价值),而且还有量的规定性(即价值量的大小如何决定的问题)。既然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因此商品价值量的大小就由生产商品时所耗费的一般人类劳动量来决定。
商品的价值量不是由各个商品生产者生产某种商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它是在同类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竞争中实现的。
价值量的决定(指同种商品的价值量)的内在尺度是劳动时间,商品的价值量是由凝结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社会现有的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决定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以简单劳动为尺度来计量的。所谓“现有的正常的生产条件”是指现时一定的生产部门的绝大部分产品的生产条件,其中Z主要的是劳动工具,这是生产的客观条件。所谓“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是指中等水平或部门平均的劳动状态,这是生产的主观条件。
价值量的变化(价值量和劳动生产率的关系):同一社会必要劳动在同一时间内创造的价值总量相等,但就单位商品的价值量来说,同生产该商品的劳动生产率成反比,而同体现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成正比,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同生产该商品的劳动生产率成反比中,所指的劳动生产率是指部门平均劳动生产率,个别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变化,不会改变单位商品的价值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