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生产中存在多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如有毒化学物质、生产性粉尘、腐蚀性化学品、有害物理因素(高温、低温等)或生物因素等。在一定条件下,职业性有害因素直接作用于人体,损害健康,引起职业病。如今的安全工作要求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必需的紧急洗眼和淋洗设备。《职业病FZ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我国的相关设计规范也作出了规定,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4.1.4条及第4.6.5条、《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
3047—93)第1.10.5条、2.8.2及第5.7.10条、《化工粉体工程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32—93)第5.5.1.9条及第7.2.4条均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设置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卫生防护设施。
洗眼器和淋洗器作为事故发生时的急救设备,其设置的目的是在diyi时间提供水冲洗作业者遭受化学物质喷溅的眼睛、面部或身体,降低化学物质可能造成的伤害。冲洗是否及时、彻底,直接关系到遭受伤害的严峻程度和预后。然而,它们只是对眼睛、面部和身体进行初步处理,并不能取代基本防护用品如防护眼镜、防飞溅面罩、防护手套、防飞溅长袍、防化服,也不能取代必要的安全处置程序,更不能取代医学ZL。
关于洗眼器、淋洗器的详细设置,我国只是在《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第4.1.4条规定了其服务半径小于15m。美国标准ANSI
Z358.1—2004作为国际上公认的洗眼器、淋洗器标准为很多国家采用,也作为如澳大利亚标准AS4775—2007、ZG台湾省CNSl4251
T2048—1998等很多国家地区此类标准的制定依据。欧洲标准EN15154—1&2:2006主要针对实验室用垂直身体冲洗器和垂直眼内冲洗器的安装、使用、规范、测试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欧洲标准EN
15154—3&4:2007主要针对实验窒用非垂直身体冲洗器和非垂直眼内冲洗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