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软件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一)具有软件企业资格并持有厦门市信息产业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二)在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三)持有厦门市信息产业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具体建议参阅《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厦国税函[2007]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