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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uymcjiv79403 201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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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ZY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9 0 2013-12-01 0条评论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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