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公用
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切实做到配套费应收尽收,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发展,提升城市发展综合承载能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征收配套费,配套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二、从2013年起,除内政发〔1999〕12号文件中明确的配套费减收或免收项目,以及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减收或免收项目外,一律不予减收或免收配套费。同时,市政府不再受理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关于申请减收或免收项目配套费的请示。凡配套费未足额征收或应收未收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市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与检查,以确保配套费的足额征收和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