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计算方法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相关规定: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Z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Z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二、嵌入式软件即征即退的会计处理
1.嵌入式软件的成本核算
企业在对嵌入式软件产品进行成本核算时,应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的成本和计算机硬件的成本。根据政策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的嵌入式软件,如果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
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的成本。如果不能分别核算,则不能享受增值税的退税政策。所以纳税人在成本核算时,应分别按软件和硬件设置“生产成本”明细账,分别归集嵌入式软件和硬件产品的成本。
2.企业收到的即征即退税额的账务处理
企业收到的即征即退税额,如果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利用“递延收益”科目进行相关会计核算。现举例说明如下:
如果该企业2012年3月收到2011年全年的即征即退税款120万元,2012年8月用于软件产品研发项目支出5万元,2012年10月用于购入设备支出60万元,该设备每月计提折旧额为1万元。其账务处理如下:(以万元为单位)
收到即征即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120
贷:递延收益120
支出形成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5 贷:银行存款5 同时: 借:递延收益5 贷:营业外收入5 购入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60 贷:银行存款60 设备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1
贷:累计折旧1
借:递延收益1
贷:营业外收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