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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还有效吗

杰少羽 2017-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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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月娜
1.行ZF规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3.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行政处理:
1.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2.罚款。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6 0 2017-02-19 0条评论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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