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章 第四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第四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 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章 第四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第四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
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
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章第九条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Z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YL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其中,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是指在国内外贸易活动中或者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之间直接用于经济结算、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计量器具。不包括企业内部结算用的工作计量器具。(参考北京市顺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相关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