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足或达到二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一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mdmā)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咖-啡-因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mdmā)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克,可以增加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五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一千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6)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mdmā)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款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3)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mdmā)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三克,可以增加二年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十五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四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6)被告人毒-品犯罪的数量达到本条diyi款规定的标准,同时又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先按照本款第(1)至(5)项的规定增加刑期,然后可以按照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mdmā)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十千克,咖-啡-因五十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五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mdmā)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二十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6)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具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五种情形之一(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五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mdmā)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咖-啡-因二百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且不宜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5、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减少刑罚量,调节基准刑:
(1)受雇运输毒-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存在犯意引-诱、数量引-诱情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及其他特殊人群被利-用或被强-迫参与毒-品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