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用皮革试验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具用皮革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使用于用猪、牛等动物皮及各种工艺、鞣剂鞣制加工制成的各种家具皮革。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新版本的可能性。
GB.4689.1~4689.19——84 皮革成品物理化学性能试验方法
GB/T 4689.20——1996 皮革 涂层粘着牢度测定方法
GB 4691——84 皮革成品厚度的测定
GB 4693——84 皮革成品验收规则
GB 4694——84 皮革成品包装、标志、运输和保管
GB/T 1327——91 皮革表面颜色摩擦牢度试验方法
3 产品分类
产品按厚度分为两类,见表1.
表1
分类 项目 | 一型 | 二型 |
厚度,mm | 0.9~1.5 | >1.5 |
4 技术要求
4.1 背革部与标准点厚度误差不超过±10%。
4.2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分类 项目 | 一型 | 二型 |
抗张强度,N/mm2 | ≥10 | ≥15 |
撕裂强度,N/mm | ≥30 | ≥35 |
断裂伸长率,% | ≤80 |
表 2(完)
分类 项目 | 一型 | 二型 |
颜色摩擦牢度,级 | ≥4.5/3.5(干/湿) |
涂层粘着牢度 | ≥2.5N/10mm |
PH值 | 3.5~6.0 |
稀释差 | <0.7〔当3.5≤PH值<4.0时,检验此项 |
4.3 外观要求
4.3.1 革面
纹路细致、均匀,色泽均匀不花,不裂面;涂饰革涂饰均匀,涂层粘着牢度,不掉浆,不裂浆。
4.3.2 革身
全张革厚薄基本均匀,革身丰满、柔软而又弹性,无异味。
4.3.3 革里
洁净,无油腻感。
5 分级
5.1 产品经过检验合格后,根据全张革可利用面积的比例进行分级,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等级 项目 | **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利用面积,% | ≥90 | ≥80 | ≥70 | ≥60 |
允许轻微缺陷,% | ≤5 |
*小面积,m2 | 猪皮 | ≥0.8 |
牛皮 | ≥1.2 |
注
1 整张革主要部位(皮心、臀背部)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的伤残。
2 轻微缺陷:指不影响产品的内在质量和使用,只略影响外观的缺陷,如轻微的色花、革面粗糙、压花革花纹不清、色泽不均匀等。
5.2 革身缺乏丰满弹性,**品和二级品应降**。
6 试验方法
6.1 厚度
按GB 4691进行检验。
6..2 理化指标检验
6.2.1 颜色摩擦牢度
按QB/T 1327进行检验。
6.2.2 涂层粘着牢度
按GB/T 4689.20进行检验。
6.2.3 其余项目
按GB 4689.1~4689.19进行检验。
6.3 外观检验
在自然光线下,选择能看清的视距,以感官进行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批原材料投产、按同一生产工艺生产出来的同一品种产品组成一个检验批。
7.2 出厂检验
7.2.1 产品出厂前必须经过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7.2.2 检验项目
外观、颜色摩擦牢度。
7.2.3 合格判断
在外观检验应全部符合4.3条的规定。颜色摩擦牢度检验中,3张中如 有1张及以上不合格,侧加倍取样对该项进行复验。复验中如有2张及以上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3 型式检验
7.3.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性式检验;
a) 原料、只要工艺、主要化工材料变动时;
b)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d)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7.3.2 抽样数量
从被检产品中随机抽取3张进行检验。
7.3.3 合格判定
7.3.3.1 单张判定原则
如产品出现撕裂强度、颜色摩擦牢度、涂层粘着牢度、掉浆、裂浆、裂面中的任一项不合格,即判该张产品不合格。技术要求中其他各项,累积二项不合格者,则判该张不合格。
7.3.3.2 整批判定原则
在3张被测样中,如有1张(及以上)不合格者,则加倍抽样6张进行复验,复验中如有2张(及以上)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8 验收规则
应符合GB 4693的规定。
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应符合GB 469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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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