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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当前 生产或销售 假冒“医用口罩”可判无期

公告通知 2020-02-25

因为新冠病毒的传播,2020年,防御病毒的医用口罩变成了全国紧缺的物资。一些不良商家却在这全国抗疫的节骨眼上,动起了歪脑筋,生产或销售假冒的医疗口罩。为了蒙骗消费者,很多造假者甚至打着进口口罩的的幌子在行骗,比如,下图这款所谓的日本产的口罩,就是假冒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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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根据《意见》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产品分类问题的通知》规定,医用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医用防护口罩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经营者应进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医用口罩包括: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普通医用口罩,而普通的棉纱口罩、海绵口罩、活性炭口罩不在此列。

关于医用口罩的鉴定标准,可以参照国家标准GB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和行业标准YY0469-2004《医用外科口罩技术要求》,若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可以认定为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的不合格口罩。

根据刑法百四十条规定,将过期口罩重新包装再高价对外销售的行为,尽管未以医用口罩对外销售,但销售额满五万元,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外,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实施上述行为的,还将依法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其他非医用问题口罩,根据刑法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生产伪劣口罩并假冒他人商标对外销售的行为,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同时触犯以上两个罪名,应择一重罪处罚。具体而言,销售额满五万元不满二十万元的,以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销售额满二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量刑。值得注意的是“三无口罩”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质量不合格产品,应当依据相关鉴定意见进行判断。

信息来源:共青团中央

作者:magmais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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