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试点工作,现发布《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工信部原〔2019〕25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pdf
节选《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部分内容:
作者:莫失莫忘